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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养、没人教的狗东西必须抓紧清理!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上午从无锡打道回府,途中在手机上看到一个很沉重的新闻,沉重到窒息。

 

新闻来自宁波晚报:

 

5岁的焱焱原籍陕西半年前随妈妈唐女士来到宁波。妈妈在宁海县后溪村一家配件厂上班,焱焱则在附近上学,母子俩相依为命。

 

14晚上7点左右,焱焱往常一样在公园里玩耍,一条大狗没命地撕咬。据目击者说,那个孩子被咬得很惨,“这畜牧咬了人还不松口,头甩来甩去,把人从东拖到西,从西拖到东,别说孩子,大人也经不起啊,罪过啊。”

 

唐女士告诉记者,事发后孩子被抱到厂里,当时的情形她终身难忘,孩子身上有二三十处伤口,除了肚子没一块好肉,颈部、后脑勺和大腿伤得最重,大腿摸上去的空了,肉好像不见了,由于失血过多,孩子脸色煞白,气息微弱。

 

惨痛情景,不敢想象。气愤的地方还不止这里。接着往下看。

 

当天跟狗一起的年轻女孩并非狗真正的主人,而是狗主朋友的女儿。该狗未办狗证。

 

狗主孙,之前因为犯事“进去”了,在狱中托朋友照顾自己的狗。这个朋友姓石,40多岁,碍于情面帮忙喂了5个多月的狗。

 

半年前,孙某出来了,但也没有好好管狗。狗由于跟石某熟了,也将石某视作了自己的主人,经常自己遛自己,两头跑。

 

事发当晚,孙某、石某也都来到了市妇儿医院。石某将身上的2000元钱交给了医院,表示后续会尽力筹钱,至于能筹到多少,他心里没底:“我老婆有病,常年吃药,干不了活,我原来是开车的,现在也没工作了,没有收入,我只能找别人去借了。”

 

孙某的态度就不同了。在宁海当地医院,他骂医生,你们干什么吃的,这都看不好。在市妇儿医院,他又骂医生,小题大作。骂完医生他还骂唐女士,哭什么哭,小孩能有什么事?

 

孙某的狗,活像主人形。

 

该事件中咬人的狗(主)明显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未领证,二是未牵狗绳,三是管理责任不清晰,表面上存在一狗二主现象。

 

对养狗,各地养犬管理条例是有规定的,养狗需办证。如果宁海县有办理狗证的规定,这条狗在未办证的情况下,居然堂而皇之存活这么多年,不得不说这也是相关监管部门的失职。

 

办狗证的规定,虽说绝大多数城市早已经推开,但实际上目前这还是一个“睡眠”条款。有关媒体曾对江西省南昌市养犬情况作过报道该市宠物犬超过2万条办理宠物证的只有400多条。城市养犬长期处于失控状态是一种普遍现象非南昌市独有。

 

当狗和狗主人之间没有明确的登记关系,无良狗主人往往在狗犯事后,不认自家狗,这给受害人维权带来很大的不利。

 

就像宁海的这个狗咬人事件,据了解,狗是孙某几年前花3000元买的,是一种斗狗,没有办证,平时出门也基本不牵绳。事发后,有人说狗被孙某藏起来了,也有人说狗被孙某打死了。由此可见,不排除孙某嗣后有否认自家狗咬人的可能,“我们家狗从不咬人”,这是很多狗主人的口头禅。

 

办狗证,牵狗绳,这是养狗的常识性规定,但这些常识性规定,在实际生活中成了睡眠条款,长期处于沉睡状态。

 

养狗的主管部门及其配合部门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养狗管理工作,切不可被那些公知、爱狗人士、狗奴唾沫星子淹死人的阵势吓破胆尽快地将养狗的睡眠条款唤醒过来。你永远记住,狗伤人后,那些动辄在网上喷打狗的家伙们是不会承担任何费用的,他们只会过嘴瘾,承担责任的事和他们无关,到那时他们很可能话锋一转:执法部门不作为啊。

 

针对宁海狗伤人事件,我给读者几个提醒:

 

一是养狗要考虑成本,建议家里没矿的最好不要养狗。狗除了吃饭穿衣洗澡看病成本外,还有登记注册成本,我查了宁波的养狗管理规定,养狗登记费第一年是3000元,以后是每年注册费1000元。除此,还有每年打疫苗的费用。在发生狗伤人的情况下,还得承担赔偿成本。考虑下这些固定的成本和可能发生的成本,你养得起狗不?

 

第二是不要轻易接受委托帮他人养狗,尤其是不能长期代为养狗。宁海狗咬人事件中,狗的主人是孙某,孙某进监狱后委托石某代养,如今狗咬了人,石某或将受到牵连。从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石某是个实诚人,孙某则奸巧巨滑。可是由于石某的“好心帮助”行为,却可能将自己陷入不利境地,是不是也很悲催?

 

笔者说这话是有法律依据的,大家看《侵权责任法》的这两条规定,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请注意这里法律规定承担损害责任的主体有两个:一是饲养人,二是管理人。在动物致害责任中,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动物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比如本文中孙某);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

 

本文中的石某显然是该狗的管理人(其女儿带出去的),石某对该伤人事件难逃其咎。当然了,如果石某和孙某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石某可基于该委托关系,在承担赔偿款后,依法向委托人孙某进行追偿。但那是另一层法律关系,孙某和石某的是否存在委托关系,不影响受害人作为受害主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孙某、石某二人进行索赔的权利。

 

恐怕有读者要为石某忿忿不平了:好人没好报啊……这想法是极端错误的,石某接受委托养狗的做法看似是做好事,其实是“好心办坏事”,因为他不具备养狗的条件,也无养狗的经验。从他养狗的情况看,他既未给狗栓上狗绳,也未将狗交有责任心的人养护,其实就是散养,给狗一顿饭吃吃而已,这是什么责任?

 

真的想帮助朋友,石某当初应该告诉孙某养狗的危害,然后劝说孙某把狗杀了吃狗肉,这才是真正的帮助。养狗吃狗肉才是对狗的真爱,对朋友的关心。如果那时把狗吃了,何来现在的悲催?一条疯狗,把三个家庭给毁了,这教训还不够深刻?

 

养狗人要有德行,没有德行的人是不配养狗的。新闻中的孙某在发生狗咬人后,不是检讨自己,不是想办法找钱垫付费用,而是大骂医生和受害人,这是什么德行的人?狗如其主,这话到位了。

 

每一个疯狗的后面都离不开一个缺德的主人,此话一点不假。石某在接受孙某委托时不想想,孙某这样暴戾的人会养出一条乖巧的狗?

 

就在我写文章时又看到环球时报的一则新闻:13日,丰台某小区,男子带大型犬溜达。据规定,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大型犬,丰台包括在内。民警接反映赶来,盘查期间该男子突然发力撕扯民警,将民警摔倒在地。据悉民警被摔致腰椎严重受伤,椎间盘撕裂。目前,该男子因涉嫌妨害公务已被拘留。

 

你看看,又是一个缺德的狗主人,这狗迟早也得咬人。疯狗之患,不在于狗,而在于主。治狗必治主治狗先治人,打狗必打狗主人

 

就以上两则宠物狗主人仗狗势的情况,窥一斑知全豹,如今宠物狗主的整体素质亟待提高。为此,对养狗必须实行准入制度,进行人品甄别,不是人人可养狗的,狗主必须过人品关,存在违法犯罪前科和失信纪录的人是不应该养狗的。

 

让不靠谱的人养狗,本身就是一件不靠谱的事。近墨者黑,狗随主性,狗跟着坏人也会学坏的。对养狗的管理工作,全社会必须重视起来,真抓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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